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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挖山到修山,渝东南首例矿山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始末……

2020-12-20 03:08720

12月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检察官助理谢文飞站在黔江区一废弃矿区放眼望去,虽是初冬时节,但不远处的矿坑仍有几抹醒目的翠绿,一株株灌木树苗错落有致、迎风挺立,展示出勃勃生机。而这一切改变都得从20天前的那一纸判决说起。

▲整改前

▲整改后

不能任由矿山长期裸露

2020年11月17日,经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市第四中级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刘某某需按照鉴定机构制定的修复方案出资32万余元对采石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在8个月后未通过生态修复验收则需直接赔偿生态恢复治理费用32万余元。

32万元数额虽不多,但这起矿山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却是渝东南地区首例判决结案的环境修复民事公益诉讼案。

▲庭审现场

把时间拨回2020年7月,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一起对关闭矿山未履行生态恢复治理行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随即前往案发地调查核实。

“以前这里树林茂密,是大家茶余饭后散步的好地方,但是自从2005年开始,一家采石场就让大家对这里望而生畏……”一位当地村民向办案检察官吴军介绍说。

经向黔江区国土局了解,2004年7月,刘某某申请注册登记字号名称为“重庆市黔江区刘某某采石场”的个体工商户。2005年6月,刘某某通过与原黔江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取得了位于黔江区一矿区的采矿许可证,期限为6年。

2011年到期后,刘某某采石场在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继续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直至2013年被叫停。此后,刘某某采石场未对矿区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矿区一直处于岩石裸露状态,无植被生长。

“根据《土地管理法》,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挖损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和修复,该采石场作为矿山开采方,理应对矿山进行生态修复。”在检察官联席会上,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吴军表示。

检地联动护山植绿

如何确定该公司对环境恢复治理的具体责任?如何科学确定整治方案?摆在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黔江区检察院联合办案组的面前。

“采石场停工后至今仍是岩石裸露状态,无植被生长,难以自然修复。”2020年8月上旬,在提起诉讼之前,公益诉讼检察官多次来到采矿旧址进行调查。

▲检察官实地察看矿区环境

在黔江区检察院的协助下,公益诉讼检察官们多次利用无人机进行现场航拍,测量需补植复绿面积,并联合黔江区国土部门深入调查,通过鉴定机构协助,制定修复方案,最终明确了被告在开采过程中损毁土地面积为12380平方米。原有植被已全部丧失,原始地形地貌发生改变,山体裸露,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存在,对被损毁林地进行生态修复治理需要费用32.454万元。

按照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所做的修复方案,被告将斥资32万余元,按照平整千沟万壑的山坡并种上树苗,有序修建110余米的排水沟和截水沟,保持所栽种的树苗种植的面积、数量和树苗的长势的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宣判后,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和黔江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还联合法院对被告开展以案释法,加大法治宣传,释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矿主逐渐从“不想治、被动治”转变为“必须治、按样治、主动治”,承担起植被恢复的主体工作。

同时,检察机关也适时联合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来到矿区督查,跟踪落实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凝聚共识提升保护修复合力

在公益诉讼办案中,如何更好地践行恢复性司法绿色发展理念,是渝东南检察机关的一直探索的一项工作。 此次庭审作为渝东南首例判决结案的环境资源修复领域民事公益诉讼,除了旁听的数十名群众外,市四中法院和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还邀请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渝东南武陵山区,森林、矿产资源丰富,占用林地进行矿藏开采现象多发。该案的审理对于规范采矿行为、及时修复受损环境、保护渝东南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重庆市人大代表,黔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程师杨芙蓉评价道。

而早在2019年初,市检察院第四分院便会同市四中法院召开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座谈会,共同签署《关于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会议纪要》,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规范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形成环境保护合力等方面达成10条共识。

“以前最怕就是刮风天,满天的灰尘,附近居民家里窗户都不敢打开,现在开始修复了,大家伙打心眼里高兴。”12月7日,在法院生效判决送达至被告的第四天,两级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官便来到案发地进行回访,当望着逐渐重现绿意的山坡,他们倍感欣慰。

眼前,10多辆工程车陆续进场运送土方,2个矿坑正在回填平整中,本土的乡土植物混合搭配一起种植,跟周边的山体的景色保持一致,半壁光秃秃的矿山已经披上了绿色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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